??【日积跬步】西政考研11月9日?
壹法基?
简述宪法解释体制的种类。【2016简述】
?解析
宪法解释制度起源于美国,世界上其他国家也相继建立了宪法解释制度,形成了如下三种不同的宪法解释体制。
(1)立法机关解释制,即由立法机关行使解释权。这种体制的特点有:
①宪法解释权只能由立法机关行使,其他机关或个人解释均为非正式解释;
②解释需按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机关可以主动进行解释,也可以应其他机关或政党等主体的请求进行解释;
③解释可以以决议、决定的形式出现,也可以寓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文件之中;
④宪法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司法机关解释制,即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解释权。这种体制的特点有
①解释权由经宪法授权的或惯例认可的普通司法机关行使,其他机关或团体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
②解释按照司法程序进行,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③解释寓于审判之中,常以判决的形式出现
④解释只对审理的具体案件适用,理论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3)专门机关解释制,即由专门设立的机关行使解释权。这种专门机关通常有两种形式
①以法国、前罗马尼亚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②以意大利、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
贰
专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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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主犯
概念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联系
教唆犯与主犯在外延上有交叉的部分,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主犯有可能是教峻犯。教唆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而得出,主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而得出,两者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概念有可能有重合的地方
区别
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时候,属于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时候是从犯。
主犯有可能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分工分类法,可能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也可能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分类方法不一样,教唆犯只按照分工分类;主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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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行为不成立的后果
?解析
行政行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
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不成立意味着:
(1)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为的约束;
(2)行政相对人不能对该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不具备生效要件或生效要件缺损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不利影响,相对人可以请求行政救济主体确认相应行为无效,并请求赔偿相应行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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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专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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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主犯
概念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联系
教唆犯与主犯在外延上有交叉的部分,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主犯有可能是教峻犯。教唆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而得出,主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而得出,两者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概念有可能有重合的地方
区别
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时候,属于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时候是从犯。
主犯有可能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分工分类法,可能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也可能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分类方法不一样,教唆犯只按照分工分类;主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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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解析
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均侵犯国家机关廉洁制度,危害政府威信
3.区别
(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后者是公共财产。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后者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非法获取他人贿赂的目的。后者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经管、经手的公共财物的目的。
(4)主体范围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肆
专c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了解)
?解析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外平等协商解决纠纷。
联系:二者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区别:
(1)主持主体不同:法院调解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和解由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没有外力作用。
(2)适用阶段不同:法院调解仅适用于审判程序中;当事人和解不仅适用于审判程序,也适用于执行程序。
(3)法律效力不同:法院调解的生效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