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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坏、盗窃等彼此交错的侵略工业案子,在司法实习中的断定一向存在不合,特别是这些年多发的“先毁后窃”型侵财案子,即根据单纯损坏资产的意图,行为听搬走涉案资产的全体使其发生位移(第一行为),先是予以毁损(第二行为),后又暂时起意将被
毁损资产的有些取走并据为己有(第三行为)。笔者认为,关于“先毁后窃”型案子的定性,应当以第一行为中被毁损资产的位移是不是发生资产原占有状况的转移为根据,区别两品种型别离处置:
第一品种型:行为听施行第一行为搬走涉案资产没有构成资产原占有状况的改动,原权力人仍可以依照法令规则完成对资产的占有,关于这品种型,行为听的行为构成成心损坏资产罪(第二行为)和盗窃罪(第三行为)的数罪并罚。例如,甲为报复某同享单车公司关闭其账号,将数辆同享助力摩托车搬入大货车行进至城外,先用石头砸坏定位设备和锁,15分钟后车坐位俄然弹起显露电瓶,甲暂时起意将电瓶悉数拿走变卖,车辆遗弃在原地一向未找到。在这种情况下,甲树立成心损坏资产罪(损坏的数额是车辆与被盗电瓶价值之差额)和盗窃罪(盗窃数额是被盗电瓶的价值)的数罪并罚。首要理由在于:
一方面,盗窃罪的树立需求行为听在施行盗取别人资产进程中应当一起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而行为听在施行第一、二行为时具有单纯的损坏资产意图,只是在施行第三行为时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故不能简略地将行为全进程作为一个全体评价为盗窃罪,而应依照不一样期间的犯意性质内容别离断定。
另一方面,在成心损坏资产行为中止(包括既遂、接连或未遂状况)后,行为听又暂时起意施行侵财行为,归于另起犯意(而不是犯意转化),鉴于第二行为、第三行为侵略了不一样一目标及不一样种法益,且分配前后两个行为的犯意内容存在性质上的不一样,故原则上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置。
另外,被损坏资产发生位移但没有构成占有转移,即原权力人并不因为资产地址方位的改动而损失对资产实际上的分配、打点联络,这需要根据刑法上占有理论对资产的占有状况进行本质性断定。前述事例中,甲将涉案同享助力摩托车运到城外路旁边停放并砸坏定位设备?螅」茉θ耍ㄍ淼コ倒荆┎荒芷菊桃贫ㄎ簧璞竿瓿啥宰什恼加校葑什男灾视敕胖玫刂房梢酝贫ㄗ什寮坝行òǖ缙吭谀冢┤怨槭粼θ苏加校始撞缓戏ɑ竦帽鹑苏加械淖什钩傻燎宰铩?br>
第二品种型:行为听施行第一行为搬走涉案资产的一起就完成了资产原占有状况的改动(即资产由原权力人占有转移为行为听占有),关于这类景象,行为听仅就第二行为构成成心损坏资产罪,第三行为不再另外树立盗窃罪或其他侵略资产罪。首要理由在于:
其一,行为听在施行第一行为时即构成了资产占有状况的改动,但在片面上尚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而施行第三行为时尽管发生了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但在客观上短少不法获得别人占有资产的盗窃的客观行为,不契合盗窃罪或其他侵略工业罪的构成要件。
其二,行为听将本已归于自个占有的资产加以损坏,之后又获得其全体或有些的行为归于不可以罚的过后走动,既未构成新的法益,也不具有等待可以性,短少归责可以性。
(作者:苏云 张理恒 四川省成都市公民查看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