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考不同,法律硕士考试除客观题外,还有大量的主观题需要咱们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背诵。主观题主要有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法条分析题、案例分析题等题型,主观题的背诵是法硕备考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到了10月下旬、11月上旬的时候,需要投入大部分精力,建议考生在安排学习任务时,以专业课重点知识的背诵学习为主展开,从今天起,硕硕也将带大家背诵学习一些重点常考的内容。
0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指导功能:对民法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三方面。
2.约束功能:对民法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三方面。
3.补充功能:适用民法有具体规定适用具体规定,无规定时适用原则补充。
具体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合法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绿色原则
02民法的解释
是指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特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民法解释的必要性体现在:
1.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2.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3.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
2.体系解释
3.历史解释
4.目的解释
5.扩张解释
6.限缩解释
7.当然解释
8.其他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
0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完全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或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能力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3.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04法人的责任
1.法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
另外,法人独立责任是法人出资人有限责任的前提,当出资人滥用法人的独立责任侵害法人债权人利益时,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要与法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
(1)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法定代表人可在合同中承诺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新任法定代表人没有约束力
(3)职务行为,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法人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法人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如果分立后的法人内部有约定份额的,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约束债权人。
4.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1)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5.法人决议不合法时的责任。
法人内部利害关系人可撤销;对外不影响法人依据决议与善意相对人法律关系的效力。
05法人解散原因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06法律行为的特征
1.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2.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地表示过程。单纯的停留在内心的主观意思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该意思必须表示在外,能够为人所知晓。
3.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07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合格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
08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无效法律行为的区别
1.可撤销法律行为,相对无效,只有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才可认定无效;无效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无论是否有人主张,根据民法规范均为无效。
2.可撤销法律行为,撤销之前有效,一旦撤销则自始归于无效;无效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3.可撤销法律行为,只有撤销权人可以请求,其他人无权主张;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均可,法院发现无效事由依职权也可提出。
众人皆学,未来无忧